Softball Competition Information
慢速壘球競賽資訊
- 競賽規程
- 交通資訊
- 預賽抽籤
- 場地配置圖
- 賽程表
慢速壘球競賽規程
一、主辦單位:花蓮縣政府
二、承辦單位:花蓮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
三、協辦單位:花蓮縣體育會
四、比賽日期:113年9月26、27日(星期四、星期五)
五、比賽地點:花蓮縣國福壘球場(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對面)
六、報名方式:第41屆全國地政盃活動專區網站
七、報名資格:
(一)辦理地政之中央、地方政府機關或經主辦單位邀請之相關業 務國營事業機構之現職員工,但約聘僱人員(含契約人員) 以本(113)年7月1日(含)前到職者為限。
(二)國內地政、土地管理、不動產經營、測量等相關科系所之教 師及在學學生。
(三)國內各地政士、不動產經紀人員、不動產估價師、測量、重
劃等公(學)會之會員。屬於該公(學)會之團體會員者,
應以該團體會員之現職員工為限。前揭會員及現職員工以本
(113)年1月1日(含)前已為該公(學)會會員及到職者為
限。
八、比賽組別:報名隊伍超過14隊則分甲、乙組比賽,每隊最多以報名20人(不含職員)為限。
(一)甲組:上屆甲組比賽成績第1-6名及乙組比賽成績第1、2名 各隊(共8隊,不足8隊時由乙組第3名次依序遞補至8隊)。
(二)乙組:甲組以外其餘隊伍。
九、比賽規則:
(一)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比賽規則。
(二)所有參賽之隊伍均應遵守大會各項規定,若隊伍違反大會規
定而損及自身利益時,不得以各種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(三)報名時,經理或教練兼球員,在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填入, 否則不得上場比賽。
(四)各隊應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,填寫攻守名單,決 定攻守,凡逾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(以大會時間為 準)、服裝不整(上衣需統一服裝且有背號)或球員不足9人 者,則判為『褫奪比賽』。(採9人開賽辦法,預備球員欄不 得填寫任何球員)。
(五)有關攻守名單應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,教練或經理應簽 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。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。登錄 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下場比賽 之正式球員,僅登錄於教練或經理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 球員之資格。
(六)球隊若因違反規定或因不足9人而無法比賽被判為『褫奪比
賽』時該場成績以10:0 計,其後之比賽,若符合大會規定
仍可出賽。
(七)增額球員「EP」(ExtraPlayer)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,一旦使用後,在比賽中不得取消,使用「EP」計有11名球員打 擊,其中任意10名擔任防守,防守位置得以更換,但是打擊 及順序不能變更。(在比賽中,守方如發現 EP 未上場打擊時 促請裁決,依錯位擊球處理)。
(八)攻守名單球員欄(包括預備球員欄)中填寫之球員視同該球 員已在該球隊出賽,同一盃賽不得再於其他球隊出賽。
(九)球員均應攜帶服務證或身分證明文件,並著球隊服裝,由大 會查對雙方球員之身分,未攜帶証明文件或身分有異議者, 該球員不得上場比賽。先發球員於列隊時提出查驗,後補球 員於替換上場時提出查驗;背號或姓名筆誤可隨時出示證明 文件更改。
(十)比賽採七局制,滿四局相差10分(含)以上或滿五局相差7 分(含)以上,比賽即提前裁定勝負。
(十一)本次賽程均採(一好球、一壞球)開始、採鬧鐘50分設定 制,當鬧鐘設定50分;如在上半局3出局前響起,則該局為 最後1局,先攻球隊若輸,該局即結束;若先攻球隊贏,該 局下半局守方攻完即結束比賽(無論守方輸或贏);如在下 半局三出局前響起,次局為最後一局。
(十二)如遇特殊情形無法繼續比賽,已賽滿四局(含)以上者, 則可裁定勝負且本大會保留變更賽程之權利。
(十三)為安全起見,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:
-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護耳頭盔,始可上場。
-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,投手投出球 後,擊球員被判出局。
- 擊球員或跑壘員,比賽中故意拋(脫)掉頭盔者,將判 其出局。
(十四)先發名單上之球員,經替換下場後,可「再上場」1 次, 但只限原打擊順序。
(十五)本次賽制採用ㄧ好球ㄧ壞球制,投手好球的高度不得低於 1.82公尺高度不限 (使用好球板),落地擊中本壘板及好球 板即為好球。
(十六)擊球員不可甩棒,因甩棒每場第二次(含)以後,將被判 逐出場。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,則不受初次 犯規之限制,可直接宣告出場。
(十七)擊球員之任一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或踏觸本壘板,且擊中球時,擊球員「出局」;擊球區沒有劃線的情況下,擊球員 踏觸本壘板或整隻腳踏好球板上,且擊中球時,擊球員「出局」。
(十八)女性擊球員將球擊出,不可直接封殺一壘,需先傳二、三
壘或本壘再轉傳一壘,才能完成封殺動作,其他壘上的人員
都按一般規定。
(十九)在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,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.5公尺處,劃一垂直白線,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,若已通過 (含踏觸)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,必須強迫進佔本壘 (攻方使用觸踏好球板及本壘板,守方使用本壘板,若未踏 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)。此時守備方,持球 (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手套)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 局(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 全上之危險),其狀況(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、死 球進壘、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),則不受此條文之 4.5公尺白線之限制。(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)。
十、比賽賽制:
(一)預賽採分組循環賽甲組預賽種子隊4隊(以上屆成績排序); 乙組預賽種子隊,視賽程分組數調整(以上屆甲組7、8名、 乙組成績排序),決賽採單淘汰賽制。
(二)預賽採和局制,勝一場得2分、和局得1分、敗場得0分。
(三)預賽勝分相同時,則以以下之順序取晉級隊伍參加決賽:
- 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。
- 所有比賽之總失分較少者。
- 所有比賽之總得分較多者。
- 猜拳或抽籤。
(四)決賽如七局結束或時間到時雙方仍平手,次局則採突破僵局 制(一人出局,結束局最後一位出局球員算起前三位分別在 一、二及三壘,後續棒次開始擊球之突破僵局制)。
十一、獎勵:各組優勝名額取前6名,頒發獎盃乙座。男子乙組參 賽20隊以上則優勝名額取前8名,頒發獎盃乙座。
十二、裁判:由主辦單位聘請具合格壘球裁判證之專業裁判擔任。
十三、申訴:當球隊認為裁判員所做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,可於 賽後半小時內向大會提交書面申訴。凡基於裁判員主觀判決而非規則引用錯誤之裁定,不得提出任何申訴。此申訴比賽將由大 會做最終判決。若經大會審議後認為裁判員之裁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,申訴因此成立,惟申訴隊伍若未因該違反規則之裁定而 影響勝負時,則大會將不再重新安排比賽。
十四、其他:
(一)比賽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(承辦單 位定之)。
(二)限使用合乎慢壘規則之規格規定木、竹製壘球棒。
(三)大會僅提供比賽用球,其他用具自備。
(四)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,應攜帶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 (如員工識別證、學生證、教師證、會員證或身分證等), 以供查證。
(五)參加競賽之人除因特殊事故,得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
換外,一律不得變更;另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賽程、比賽時間及各隊球員(參賽者)名單皆以秩序冊為主。
十五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之。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5:01:47
比賽地點:花蓮縣國福棒壘球場-C、D、E場地(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9號對面)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20 下午 01:06:56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9:23:20
以C場地為例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9:25:15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4:55:39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