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urnament Regulations

比賽規程

一、宗旨:為倡導地政人員正當之休閒活動,以健全身心,並鼓舞其積極奮發之精神,特舉辦全國地政盃活動競賽。

二、日期:每年 10 月至 11 月間由主辦單位決定日期,但以不超過 2 天為限。

三、主辦單位:由內政部、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(市)政府輪流主辦,輪流之縣市由領隊會議協調,其輪流次序如附註表格所列。

四、大會組織:大會會長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,總幹事由主辦單位地政處(局)主管擔任,並成立籌備小組籌辦有關事宜,其成員由總幹事遴聘之。

五、競賽項目、辦法:競賽項目、辦法由當年主辦單位擬定,競賽項目須另提經領隊會議決定。

六、報名:

(一)參加單位如下:

  1. 內政部。
  2. 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(含附屬單位)。
  3. 各縣市地政機關(含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)。
  4. 由主辦單位邀請地政業務關係密切之機關、團體或學校。

(二)各單位均應儘量組隊報名參加。

(三)各參加單位得自行舉辦競賽,選拔參加人員。

(四)報名時間及報名表格式由主辦單位自行規定。

(五)每隊得設置領隊、教練及管理若干人(含隊長)。

七、報名資格:依各項活動競賽比賽規程之報名規定辦理。

八、抽籤及領隊會議:由主辦單位另定之。

九、申訴

(一)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,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,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。

(二)凡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而參加競賽者,即取消該隊之資格,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,亦不得重賽。

(三)屬於技術上之抗議,應於當場提出,經裁判認可後始得成立。

(四)參加人員應服從裁判之判決,否則由大會取消其競賽資格。

十、裁判:由主辦單位另聘請專家若干人擔任。

十一、獎勵:由主辦單位擬定,並經領隊會議通過。

十二、經費

(一)主辦單位所需經費來源除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外,並由內政部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分攤六萬元,其餘每縣市各分攤一萬五千元;並循預算程序編列,於報名時繳交。

(二)參加活動人員所需服裝及膳宿費,一律由參加單位自理。

十三、其他注意事項

(一)大會會旗,由主辦單位統籌辦理。參加單位自備隊旗與會。

(二)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,應攜帶服務證(如員工識別證、學生證、退休證)及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,以供查證。

(三)參加競賽之人員,除因特殊事故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,一律不得變更。

(四)主辦單位應編印秩序冊分送參加單位。

十四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領隊會議過半數之決議訂之,修正時亦同



附註:
一、依第二十二屆抽籤結果、配合5都成立及「109年全國地政機關精進業務座談會」提案編號18決議,主辦單位順序如下:
屆別主辦單位屆別主辦單位
41花蓮縣政府42高雄市政府地政局
43南投縣政府44新北市政府地政局
45基隆市政府46宜蘭縣政府
47桃園市政府地政局48嘉義市政府
49花蓮縣政府50臺中市政府地政局
51新竹市政府52臺東縣政府
5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54雲林縣政府
55苗栗縣政府56臺北市政府地政局
57嘉義縣政府58彰化縣政府
59內政部60屏東縣政府
61南投縣政府62高雄市政府地政局
63新竹縣政府

二、各縣市主辦順序可協調互換。
三、歷年全國地政盃活動紀實可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瀏覽,網址: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chhtml/content/81?mcid=3308

閱讀次數:1497 次  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2:26:48 閱讀次數:1497 次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2:26:48
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