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urnament Regulations
比賽規程
一、宗旨:為倡導地政人員正當之休閒活動,以健全身心,並鼓舞其積極奮發之精神,特舉辦全國地政盃活動競賽。
二、日期:每年 10 月至 11 月間由主辦單位決定日期,但以不超過 2 天為限。
三、主辦單位:由內政部、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(市)政府輪流主辦,輪流之縣市由領隊會議協調,其輪流次序如附註表格所列。
四、大會組織:大會會長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,總幹事由主辦單位地政處(局)主管擔任,並成立籌備小組籌辦有關事宜,其成員由總幹事遴聘之。
五、競賽項目、辦法:競賽項目、辦法由當年主辦單位擬定,競賽項目須另提經領隊會議決定。
六、報名:
(一)參加單位如下:
- 內政部。
- 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(含附屬單位)。
- 各縣市地政機關(含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)。
- 由主辦單位邀請地政業務關係密切之機關、團體或學校。
(二)各單位均應儘量組隊報名參加。
(三)各參加單位得自行舉辦競賽,選拔參加人員。
(四)報名時間及報名表格式由主辦單位自行規定。
(五)每隊得設置領隊、教練及管理若干人(含隊長)。
七、報名資格:依各項活動競賽比賽規程之報名規定辦理。
八、抽籤及領隊會議:由主辦單位另定之。
九、申訴:
(一)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,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,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。
(二)凡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而參加競賽者,即取消該隊之資格,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,亦不得重賽。
(三)屬於技術上之抗議,應於當場提出,經裁判認可後始得成立。
(四)參加人員應服從裁判之判決,否則由大會取消其競賽資格。
十、裁判:由主辦單位另聘請專家若干人擔任。
十一、獎勵:由主辦單位擬定,並經領隊會議通過。
十二、經費:
(一)主辦單位所需經費來源除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外,並由內政部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分攤六萬元,其餘每縣市各分攤一萬五千元;並循預算程序編列,於報名時繳交。
(二)參加活動人員所需服裝及膳宿費,一律由參加單位自理。
十三、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大會會旗,由主辦單位統籌辦理。參加單位自備隊旗與會。
(二)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,應攜帶服務證(如員工識別證、學生證、退休證)及貼有照片可供證明身分之證件,以供查證。
(三)參加競賽之人員,除因特殊事故由參加單位正式具函請求更換外,一律不得變更。
(四)主辦單位應編印秩序冊分送參加單位。
十四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領隊會議過半數之決議訂之,修正時亦同。
一、依第二十二屆抽籤結果、配合5都成立及「109年全國地政機關精進業務座談會」提案編號18決議,主辦單位順序如下:
屆別 | 主辦單位 | 屆別 | 主辦單位 |
41 | 花蓮縣政府 | 42 |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|
43 | 南投縣政府 | 44 |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|
45 | 基隆市政府 | 46 | 宜蘭縣政府 |
47 |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| 48 | 嘉義市政府 |
49 | 花蓮縣政府 | 50 |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|
51 | 新竹市政府 | 52 | 臺東縣政府 |
53 |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| 54 | 雲林縣政府 |
55 | 苗栗縣政府 | 56 |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|
57 | 嘉義縣政府 | 58 | 彰化縣政府 |
59 | 內政部 | 60 | 屏東縣政府 |
61 | 南投縣政府 | 62 |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|
63 | 新竹縣政府 |
二、各縣市主辦順序可協調互換。
三、歷年全國地政盃活動紀實可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瀏覽,網址: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chhtml/content/81?mcid=3308
最後更新時間:2024/8/19 下午 02:26:48
